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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工商局要求各地工商协助政府做好禁止传销善后工作

1998-05-08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吕贤如 我有话说

●传销这种经营方式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

●我国政府禁止传销符合世界上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

●在我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十分必要的

本报北京5月7日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在此间召开禁止传销经营工作会议,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》精神,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禁止传销善后工作。

会议指出,传销这种经营方式是1990年前后进入我国的。几年的实践表明,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,市场发育程度比较低,广大群众的消费心理不够成熟,因此,传销这种经营方式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;同时,我国规范市场行为和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,管理手段不够健全,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。

会议认为,尽管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,加强对传销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监管,但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传销经营中存在的问题,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为国际社会普遍禁止的“老鼠会”和“金字塔销售方式”等不法经营行为,给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了危害。

会议强调,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推销假冒伪劣产品、走私产品,进行不正当竞争,偷逃税收,影响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;还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,骗取钱财,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,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。因此,在我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十分必要的。目前世界各国均对传销实行严格监管、限制或者禁止的政策,我国政府禁止传销符合世界上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。

会议认为,在传销过程中,一些传销企业进行虚假宣传,骗取钱财,甚至构成变相集资,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;有的传销企业推销国家规定不允许传销的产品,并长期从境外走私原料运进国内,改为小包装后打上国内制造的标记,实际上是走私贩私的行为。还有的传销公司进行邪教、帮会和迷信、流氓等活动,比如,以传销培训为名,将传销人员组成“家庭”,指定“父”、“母”,群居群宿,进行所谓的“潜能”训练;传授“只有参加传销,才能发财致富”的谬论;以传销“上帝之水”为名,吸引大量教徒参加,对非教徒进行非法的宗教培训。

传销业以及非法传销活动在我国已成为扰乱经济秩序、破坏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,必须坚决予以禁止。这次会议要求,工商机关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》精神,做好查禁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,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,与各部门密切配合,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,责成传销企业认真清理债权债务,切实履行合同,属于非法传销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,属于批准登记的传销企业,要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尽快转变经营方式,帮助企业在转变经营方式后健康发展。

会议重申,我国采取禁止传销经营的措施,不是专门针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,内资企业的传销经营也一律予以禁止。政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,并不意味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有所变化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维护经济秩序,推进改革开放,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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